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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8洪灾一半认捐款未到位 捐空头支票将严惩
2008-06-20 16:37    
【ICXO.com编者按】“任何力量只要能做贡献,都是值得肯定的。而开空头支票,灾区都不会饶恕他们!


   
    立法进程
   
    在灾区急需救援、广大爱心人士提供援手之际,一旦承诺而不兑现,不仅会受到道德的谴责,严重的还将受到法律的制约和制裁。
   
    十年前,“洪灾捐赠秀”的上演,最终促成了立法的实现。1999年6月,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》,以国家法律的形式来规范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行为。
   
    之后,为了在实践中顺利地执行《捐赠法》,民政部在2000年颁布了《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》。特别巧合的是,2008年4月28日,就在汶川大地震发生前十余天,民政部颁布实施了《救灾捐赠管理办法》,更加详细地规范了捐赠的法律程序,并在法律责任一章中,特别就及时履行捐赠约定作出规定:对不能按时履约的,应当及时向救灾捐赠受赠人说明情况,签订补充履约协议。救灾捐赠受赠人有权依法向协议捐赠人追要捐赠款物,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说明。
   
    大震前两周捐赠管理办法出台
   
    法律视点

   
    未兑现承诺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
   
    “企业捐助的善举行为在实施中,经历了从由于个别因素被人非议而无法可依,到依法捐助、情法相容的进程。”北京市京元律师事务所梁炎廷和赵龙涛律师认为,我国《捐赠法》开宗明义地规定:“为了鼓励捐赠,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,保护捐赠人、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,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,制定本法。” 换言之,捐赠承诺一旦成立,即在捐赠人、受赠人和收益人之间产生了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。《救灾捐赠管理办法》也表达了相同的目的和内容。有了上述法律和行政规章的支持,受赠单位、受赠人员追究上述企业不诚信的行为,就有了法律保障。
   
    而在此之前,由于相关法律不够完善,只有《合同法》中的赠与合同可以适用,但是合同法在适用过程中,一些不诚信的企业利用法律的漏洞,规避自己需要履行的捐赠义务。例如,企业以经营困难为由等理由,而使捐赠承诺成为空头支票。
   
    捐赠行为大量涌现的本身,既是30年改革开放社会经济成果的展现,也是社会经济组织回报社会的一种融融情谊;是对社会某一区域出现大灾难需要救助,或者针对某些特定的弱势人群进行帮扶的一种慈善行为,理应被社会大力弘扬。但是,由于极少数企业的不光彩行为,致使人们对更多企业的捐赠行为产生怀疑,其行为本身所造成的负面影响也是长久的。
   
    我国《捐赠法》第十二条明文规定:“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,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受赠人。”
   
    这样,企业在进行捐赠的过程中,就必须如实地按照自己的承诺兑现自己需要履行的义务,否则将有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可能,即受赠人或者收益人都可按照《捐赠法》、《合同法》等法律规定,主张该捐赠所得。如果那样的话,不仅仅是企业捐赠本身的行为得不到社会的认可,而且日后该企业的发展和产品的市场信赖度,都会产生深远的消极影响。
   
    从社会道德的角度而言,人们普遍是认可或者追求善举的。当民众发现自己被愚弄之后,对该拖欠捐款、玩儿“捐赠秀”的企业进行抵制,这是做任何广告都无法弥补的。而国家就是为了最大程度地维护社会道德和诚信,通过法律的形式,提示捐赠人作出捐赠承诺一定要诚信;作出之后,就要严格按照法律履行捐赠义务,杜绝仅说不做的“做秀式”捐赠欺骗民众。

品牌关键词:洪水   抗灾   捐款   承诺   兑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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